工信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附全文)

2016年12月15日 9:0 21171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0号
  为引导我国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再生铅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现再生铅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再生铅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
  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5日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四)从废铅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预处理企业产生的铅膏需送规范的再生铅企业或矿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理。预处理-熔炼企业的铅膏需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并对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保达标。
  (五)再生铅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的先进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喷煤式反射炉熔炼含铅物料。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再生铅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符合《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3-2010)标准要求。预处理-熔炼企业熔炼工艺能耗应低于125千克标煤/吨铅,精炼工序能耗应低于22千克标煤/吨铅,铅总回收率大于98%,熔炼废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5千克标煤/吨含酸废电池。
  四、环境保护
  (一)再生铅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
  (二)再生铅企业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36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三)再生铅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的相关要求。破碎分选废铅蓄电池后的塑料应经过清洗并满足《废4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相关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四)再生铅企业在收购废铅蓄电池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技术可行,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企业应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
  (五)再生铅企业废水应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清水循环利用,污水深度处理,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铅烟、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酸雾应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等技术进行收集或处理。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应收集处理,防止铅烟、铅尘和酸雾逸出,减少铅烟、铅尘和酸雾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的要求。
  (六)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置。对于没有处置能力的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七)再生铅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具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再生铅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再生铅生产,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九)再生铅企业应在申报规范公告前的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十)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一)再生铅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必须配备泄漏报警、应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装置。企业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6接触限值》(GBZ2.1-2007)的要求。
  (二)再生铅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培训、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再生铅企业启动试生产前,应对关键生产环节、环保设备操作、特种设备操作、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等关键岗位进行(行业)职业技能培训。
  (四)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五)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向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车间工人的工作服应定期收集,统一洗涤,洗涤废水按工艺废水统一处理。
  六、规范管理
  (一)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7(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铅企业规范管理工作。
  3.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4.申请企业需编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5.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就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要求将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6.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告企业进行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社会各界对公8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前,应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并向社会公示。
  (三)符合本规范条件并予以公告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012)》(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38号公告)及《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联节[2013]210号)同时废止。
  (三)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名词解释:
  1.本规范条件所适用的再生铅企业是指以废铅蓄电池(不低于80%)及其他含铅废料为原料,生产粗铅锭、精炼9铅锭、电解铅锭和铅合金锭的企业。再生铅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对废铅蓄电池进行破碎、分选等预处理的企业;另一类是采用预处理-熔炼-精炼生产铅及铅合金的企业。
  2.铅膏主要成分是含铅化合物,如硫酸铅、氧化铅等。
  3.铅总回收率是指在整个再生铅生产过程中,所得产品金属铅总量占所用原料中铅总量的百分率。
  4.能耗指标定义以《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3)为准。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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